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騎車上高速被撞身亡管理方被判有責

昨日,江蘇省高院發佈消息稱,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類案件已躍升至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類民生案件。同時,省高院還發佈瞭20起交通肇事典型案件,並將於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介紹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情況,並就預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提出建議。[典型案例]2012年3月25日下午,婁某開著貨車,沿連霍高速公路超車道由西向東行駛途中,突然向右打方向,車子撞擊右側護欄後彈回時,碰撞在緊急停車道內由西向東騎行自行車的劉某和張某兩人,導致一死一傷的慘劇。法院綜合分析後,按照事故的原因大小,做出瞭賠償責任的裁定,在交強險之外的部分,由劉某和張某自己承擔40%的賠償責任,婁某承擔40%的賠償責任,而高速管理方承擔20%的賠償責任。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,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,在收取機動車高速公路費用後應當提供安全的通行條件。因管理方疏於巡查和修復,對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構成的安全隱患,管理方是有過錯的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通訊員 沈法軒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
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3-11-28/16009036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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